收藏 享受经适房者禁购二套房
- 发布时间:04-28 09:54
  住房城乡建设部26日对外公布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br />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br />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此次通知要求,已享受经适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买卖、出租经适房须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适房,按照规定收回,并取消5年内再次申购资格。<br />
  通知还要求,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br />
  通知还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