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民众三问“物业税”:能带高房价走出迷宫吗?
- 发布时间:06-13 11:01

物业税,能带高房价走出迷宫吗?
针对近些年房价的过快增长,有关开征物业税或类物业税的议论越来越多,有些地方已经在拟定具体方案。尽管人们寄望通过物业税来调控房价,但此举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呢?本刊读者在来信中提出了质疑。如:在现实条件下征收物业税,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物业税真能平抑房价吗?物业税是否会加重普通民众的负担?
物业税能平抑房价吗?
诚如本刊读者黄栀梓所说:在热议和呼唤物业税出台的背后,无疑是人们对其寄予了平抑乃至遏制高房价的厚望。实际上开征物业税只是有助于规范房地产税费,简化税制,如果把物业税当做房地产调控的手段则可商榷。
物业税作为一个税种,它的主要功能不应该定位于控制房价的短期政策,而应该是组织收入。目前我国财政体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与其可用财力不相匹配,这也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卖土地、借债甚至乱收费等非正常手段来解决财政问题的主要原因。
河北读者吴睿鸫表示:让物业税承担平抑高房价的重任,恐怕是一厢情愿。
物业税与房价的本质属性不尽相同。物业税是一个税种,它的征收最后要纳入财政的盘子,属于公共财政范畴。而房价则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商品房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便征收物业税,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供求关系,进而也无法改变价格。显然,倘若用物业税这个本属于公共财政范畴的制度安排来抑制高房价,与其本质特征严重背离。
倘若土地出让金不纳入物业税的范畴,倘若物业税征收前不进行一次彻底的税费租整合,这些依赖土地出让金的庞大寄生体仍旧存在,收费标准只能是有增无减,最终还将会被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如此一来,物业税实际上就变成一个新添的税种,而不是对现行房地产税费租的“瘦身”,房价无疑也将因此会持续上涨。
安徽读者徐经胜举例为证:2005年,为了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家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但实际上,二手房营业税对稳定房价不但没起到积极作用,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房价的上涨。原因很简单:二手房交易中转嫁营业税的现象非常普遍,绝大多数卖房者,都要求买方至少承担一半以上甚至全部税金。这样,二手房营业税基本转嫁给买房者,二手房营业税实际上成为房价上涨的一只“推手”。同样的担心:物业税也很有可能沦为房价上涨的另一“推手”。 
  物业税会不会加重百姓负担?
也有读者表示:利用税收政策来稳定房价,也许不失为良策。但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一定要深入实际多做调查研究,以免政策与国情脱节,不仅抑制不了高房价,反而加重了老百姓负担。
福建读者孙瑞灼指出:征收物业税或住房保有税,决不能加重老百姓的负担,要将目标对准投机炒房者,而不能对老百姓仅有的住房也收税。在开征此税时应当明确对生活必需的住房免税,免税的范围可以采取最有利于纳税人的办法确定,比如按套数和按面积两个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办法计算。
徐经胜读者提出疑问:开征物业税对炒房者有多大影响呢?物业税的多少是由房屋在炒房者手中停留的时间决定的,如果炒房者在良好的预期下,在半年或一年中就转卖成功,物业税与其炒房收益相比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更为重要的是,在有着巨大市场需求的背景下,和二手房营业税一样,炒房者也可以毫不费力地把物业税转嫁到买房者头上。如此,物业税最终很可能还是加重了百姓的负担。
山东读者刁博的看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认为:开征物业税,要结合我国自身的情况,先确定产权的所有性质。国外对房产收税的前提是业主对土地和房屋拥有永久的所有权。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限为70年,因此业主拥有的仅仅是70年的租赁合同,对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征税根本就不符合税法的定义。
新疆读者沈峰表示:开征物业税,有着抑制投资和投机的作用,但首先应避免重复征税。目前既对房产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又按照增值部分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再开征房产物业税,有可能与现存具有房产保有税特征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一起构成重复征税,从而加重民众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