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新房屋征收条例拟取消行政强拆
- 发布时间:12-16 09:25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5日公布了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并规定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格。<br />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br />   据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br /> 禁止暴力逼迫搬迁
  意见稿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br />   意见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br />   意见稿强调,以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界定7类公共利益
  据了解,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共利益的界定就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二次意见稿再次界定7类公共利益情形: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br />   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br />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br />   据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br /> 禁止暴力逼迫搬迁
  意见稿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br />   意见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br />   意见稿强调,以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界定7类公共利益
  据了解,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共利益的界定就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二次意见稿再次界定7类公共利益情形: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br />   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