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厦全面整治非法占地 维护、保障建设项目落地
- 发布时间:09-17 14:09
【专访】
坚决遏制新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
——访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市执法局局长吕庆端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市府2012〔216〕号)精神,我市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本报记者昨日专访了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市执法局局长吕庆端。
开展专项整治
是为了维护广大市民根本利益
记者:请问吕局长目前我市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状况怎么样?
吕庆端:我市土地面积1569平方公里,除去山地,可用于大项目开发的土地少之又少。但是,目前我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现状却十分严峻,特别是岛外有的地方还呈蔓延上升之势。
记者:有的市民可能会认为,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没有占据我的生活空间,没感觉到什么危害,吕局长可否就此谈谈我市为何要全面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
吕庆端:有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建在农耕地上,有的是在重点工程用地范围内抢建,看似对市民并没有产生直接的影响。事实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侵占的是市民共享的公共空间,阻碍的是全市的经济发展环境,破坏的是整个城市的规划建设,这些违法行为实质上都侵犯了广大市民的根本利益,是极少数人谋取私利损害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同时,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如果让这种违法行为滋生蔓延,社会的公平正义将受到严重损害。因此,为维护最广大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厦门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市政府作出了开展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部署。
提出三项整治目标
力争取得实效
记者:请问吕局长,本次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目标是什么?
吕庆端:本次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本着务实的精神,力争取得实效,提出三项整治目标。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府2012[216]号文件精神,坚决制止新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及时拆除影响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力争使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增长势头基本得以遏制;二是摸清各区现有违法建设的历史存量,确定整治目标,制定整治时间表,逐步拆除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三是通过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联动,建立健全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建立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办法。
四类违法建设
为整治重点
记者:请问吕局长本次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有哪些重点?
吕庆端: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非常明确。按照厦府2012[216]号文件精神,本次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重点主要有四类。一是影响重点工程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二是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农村和国土资源部督办的卫片发现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三是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节点、交通要道、主要城市景观地带的违法建设;四是存在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
拒不整改
将被多部门联合查处
记者:据说“联动协作”将是本次打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一个有效措施,这次的“联动协作”与以往的做法有什么不同?
吕庆端:此次专项整治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相关单位领导为组员的领导小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任务十分艰巨,仅靠单个执法部门的力量难以圆满完成。“联动协作”在本次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中确实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
本次专项整治中,市、区、镇(街)联动、部门协作机制更加具体紧密。
区、镇(街)既是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就突出强调以区、镇(街)为责任主体,统筹各方,形成合力。
同时,在厦府2012 [21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在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市、区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按照《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打击扰乱整治工作、妨碍执法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工商、环保、文化、卫生、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或经城管执法部门函告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水、电、气、通讯等部门要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不得为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服务。
奖惩有依据
失职渎职面临处分
记者:为了能够切实推进本次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是否还有更加有力的措施?
吕庆端:本次专项整治特别强调了考核监督,出台了《厦门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对各区政府、镇(街)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评。
市政府将根据检查考评结果,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全市通报;对防范和处置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因失职、渎职而导致违法建设蔓延、失控的街镇、社区(村)干部或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专项整治工作
进入大规模的执法行动阶段
记者: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从7月份开始以来取得了哪些进展?
吕庆端: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6月底,在各区及各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首先成立了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
市整治办成立后,与各区整治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体安排部署,推进各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制定了《厦门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对各区、各有关部门所报送的整治目标、周报表等各类数据,进行调查、统计、核实;同时,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整治目标测绘确定等前期准备工作。
各区政府亦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相继成立了区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年度整治目标,并建立镇(街)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巡查监控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翔安区政府还召开了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村的动员部署大会,有力地推进了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区对于7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基本做到了“发现一处、拆除一处”。从8月份开始,各区都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了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蔓延的势头。其中,翔安区一次大规模的联合执法行动中,就拆除了近4万平方米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
  强制拆除与自行拆除相结合
减少群众损失
记者:从最近关于各区组织执法行动的报道中看,目前违建当事人自拆的比重有所增加,对此吕局长有什么看法?
吕庆端:本次专项整治始终都坚持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愿意自行拆除,既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也节约了行政成本,这是一件双赢的好事。
在开展执法行动前,各区政府、各区执法局都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把执法宣传送进村居、社区,把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意义讲清讲透,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典型违法案件及时公开曝光,给违法建设者以强有力的震慑,努力营造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强大声势,尽量将新增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同时,也鼓励和帮助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但是,在此基础上,对屡教不改,进行大面积抢建抢赔和以经营性、盈利性为目的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坚决做到“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专项整治不是一阵风
将建立长效查处机制
记者:有些违建者经常把专项整治看做“一阵风”,市整治办是否有下一步的举措来保障整治成效?
吕庆端: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绝不会是“一阵风”,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这项工作的开展和《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市整治办将在整治工作中积极探索,开拓创新,逐步推动建立、健全全市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长效机制,成立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常设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立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建立巡查监控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持久实效。
【新规解读】
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
我市出台考评暂行办法
8月31日,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决定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奖优罚劣。
考评对象主要是各区人民政府。考评范围涵盖全市范围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整治情况(村庄、社区中的旧房翻、改建和已发布征地拆迁公告范围内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暂不列入考评范围)。考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宣传教育、巡查监控、联合执法、整治成效等六个方面,重点考评整治成效。
据了解,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要求,将由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土房局、建设局、规划局、市执法局等部门组成考评办公室,及时跟踪、指导,检查市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进行量化考评。
市政府将根据检查考评结果,对整治任务完成较好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导致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蔓延、失控的各区、相关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对党员、干部参与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以及在整治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效能问责、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为确保考评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以国土部门提供的实地勘测的日常动态巡查数据作为考评的主要依据,适当参考各区上报的摸底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卫星影像对比图。通过招标方式聘请专业测量公司第三方对各项实际数据进行核实、对拟拆除的违法建设进行拆前实物测量、拆后验收核实,并按要求将核实后的统计数据上报考评办。
【背景】
法律法规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并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对其中在建的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物,应当立即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正在占用土地资源进行违法施工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前,应当制定实施方案,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公共场所的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使用功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和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使用功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市、区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十日内核实并书面通知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调和保障机制,主要研究协调下列事项:
(一)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政策;
(二)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专项行动及工作方案;
(四)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档案;
(五)其他执法工作协调和保障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请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收取费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行业管理、资质审查、证照年审及日常监管等行为时作为违规的依据,对其采取相应的制约和处理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2012年7-8月份各区非法占地违法建设
专项整治已拆除数据
单位   件数 面积(平方米)
思明区 136 11931
湖里区 174 36196
海沧区 90 28881
集美区 214 55218
同安区 26 23795
翔安区 365 84556
合计:240577平方米(记者 吴晓菁 通讯员 许若鹏 张琳)